2025-04-02 17:17:03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信用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知信、守信、用信意识不断增强,“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宽,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李春临表示,在守信激励方面,《意见》特别强调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在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活动两大领域,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或者优惠。在失信惩戒方面,既要坚持依法依规惩戒到位,也要坚持过惩相当,避免泛化滥用惩戒措施。《意见》对失信惩戒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了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同时,我们也将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措施,清理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制造地方保护等行为,坚决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这也是我们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项工作中要重点纠正的问题。”李春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