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8 10:33:00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
整体上看,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为长尾客户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此前表示。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特别是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例如,明确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也进行了全面规定。
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还强化了对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展业要求进行了全面规范。在贷款限额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部分地方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视为民间借贷行为。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以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业,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从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属性。同时,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定位。
秉着防风险强监管原则,办法重点强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另一方面,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即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并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