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更好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

本报记者 熊 丽 2026-10-23 06:28:39

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新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届时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引领下,我国对外投资取得长足发展,流量从2017年的1583亿美元增至2025年的2136亿美元,存量从1.8万亿美元增至3.4万亿美元。对外投资促进中国产品、服务、品牌、标准等稳步“走出去”,境内投资者由此获得投资收益,众多从业者从中获得工作机会。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落地见效,实实在在促进了我国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但与此同时,外部环境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上升,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对外投资发展面临的风险增多。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决策咨询部副处长陈大鹏表示,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对外投资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在此背景下,修订出台新办法,是以高水平制度供给对冲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

据介绍,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新办法适应新形势,相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修订。

一是更好契合对外投资发展实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面向境内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的对外投资。近年来,对外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多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界定了对外投资的内涵和外延,与时俱进明确了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新办法相应重申了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服务和保护措施,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同时,新办法与现行制度作了衔接,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

二是更好保护对外投资权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从保护对外投资有关人员、资产安全出发,设置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近年来,少数国家(地区)采取歧视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者处分股权、资产等,损害了中方权益。针对此类问题,新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涉及对外投资保护的系列条款,完善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覆盖了上述情形。投资者将上述情况告知管理部门,有助于合力保护对外投资权益。

三是更好防范应对境外风险。《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从防范应对境外风险出发,设置了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即境外再投资)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等制度。近年来,一些国家(地区)局势动荡、政策多变,政治、安全等风险上升。有的投资者对境外风险估计不足、应对不力,最终遭受损失。针对此类问题,新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涉及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的系列条款,完善了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同时,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投资者将上述情况告知管理部门,有助于合力防范应对境外风险。

“新办法是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讲师李金永表示,新办法坚持市场化导向,确立投资者主体地位,推动对外投资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同时全方位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从而为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提供制度保障。(经济日报记者 熊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