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1 07:35:48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中央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实施期内城市群累计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16亿元。
为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三部门今年8月印发《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
根据《管理办法》,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城市群考核评价、奖励积分核算、资金申报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管理办法》提出,城市群应当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城市群应当组织本城市群内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氢能综合应用产品、装备、项目等接入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依据相应规范上传有关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
《管理办法》提出,在城市群获得批复后,中央财政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三部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试点实施期内城市群累计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16亿元。每个年度结束后,三部门依据考核评价和奖励积分核定结果,确认各城市群奖励资金额度。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城市群,暂停拨付当前年度奖励资金;对考核评价合格、年度试点任务未全部完成的城市群,视情况核减一定比例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