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法规全链条保障粮食安全

商瑞 2026-09-27 19:31:30

9月23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是粮食主销区,保障粮食安全责任重大。《条例》将天津市在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和储备等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制度机制,为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条例》共9章74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和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和附则。

《条例》对加强耕地保护、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作出规定,明确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制度等,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采取综合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同时,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统筹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

此外在粮食储备环节,《条例》明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依据储存品质指标,参考储存年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轮换,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条例》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

《条例》还提出全链条粮食节约,明确粮食生产、经营、储备、加工、运输等各环节节约粮食规定,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同时,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条例》还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规范化服务,防止食品浪费;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