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09:16:15
近期,AI虚拟人“方桃子”以消费者口吻宣传某品牌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引发热议,最终广告下架、监管介入。这起事件暴露出部分商家试图利用AI虚拟身份规避监管、非法牟利的问题。
当前,不少品牌陷入“流量至上、责任后置”的怪圈:广告制作环节全链条外包,内容审核责任也一推了之;一旦违规翻车,便甩锅给“AI生成”。畸形的逐利模式,正在不断侵蚀广告行业的诚信根基。
虚拟形象可以虚构,但责任主体不容虚化。我国广告法明确,合法广告代言人仅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AI虚拟人作为算法生成的数字产物,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属于法定代言范畴。换言之,AI可“出演”广告角色、进行创意表达,但不能以代言人身份推荐商品。
AI虚拟人没有人类感官,不存在试用产品的客观条件。广告法明确,以虚构使用感受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广告。更关键的是,美瞳属于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广告法明确禁止各类主体对医用产品作体验式推荐证明。商家刻意利用AI“非人”属性,绕开真人代言的合规约束、突破医用产品宣传红线,本质是钻法律空子、打监管擦边球。
整治AI广告乱象,需以制度补短板、以监管压实全链条责任。首要之举是尽快将AI虚拟形象纳入广告监管框架,明确其不得担任法定代言人、开展体验式产品推荐,对涉人身安全品类出台专项约束条款,划定刚性宣传红线。
去年9月起实施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各方都应严守规则,对高仿真AI广告醒目公示生成属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此同时,平台需升级审核机制,针对虚拟人营销、特殊品类体验式宣传建立专项甄别拦截机制,筑牢合规防线。
AI丰富了广告创意形式,但绝对不能借技术之名逾越权责红线。唯有规则跟上创新、监管跑赢乱象、责任压实到人,才能让新业态在规范有序中持续释放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