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规则将进一步统一

武亚东 2026-09-06 10:56:47

记者近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治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9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统一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标准,将适用范围拓展至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并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是健全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办法》的制定可以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督合力,有效约束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从适用范围看,《办法》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以及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机构。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方式和时间、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监管和附则。《办法》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披露时间,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根据不同机构类型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框架,规定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问询、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

压实信息披露责任是此次制度完善的一项重点内容。《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对责任主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主要义务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其中,董事长是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要求,明确其出具专业意见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协助、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在制度衔接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制度的整合和修订,进一步统一标准。《办法》实施后,上述三个制度将同步废止。《办法》与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共同构成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对于上市银行保险机构,《办法》明确其还要同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上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披露《办法》规定相关信息的,可免于重复披露。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好《办法》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经济日报记者 武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