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审计职业责任保险防线

武亚东 2026-09-01 13:29:20

会计师事务所出了审计差错,给企业、投资者造成损失,谁来赔?如果赔偿金额较大,会计师事务所有没有足够能力承担?

近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实施10余年的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实施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所谓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简单来说,就是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过失上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疏忽、过失,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财政部会计司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共同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专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约束空前强化,职业责任保险机制日益受到重视。此次修订旨在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此次修订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提高重点领域基本投保额度。对于依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投保额度由此前的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合伙人超过100名的,则按照每名合伙人100万元计算,以较高标准执行。

为什么要提高保额?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民认为,随着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变化,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职业责任风险已经明显提高。如果审计机构被认定承担赔偿责任,却缺乏相应赔付能力,投资者权益保护就可能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职业责任保险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使其不再只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分散风险的工具,也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链条中的一环。

买了保险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心出错”。职业责任保险仅承保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疏忽、过失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主观故意造假、串通舞弊等行为,不属于保险保障范畴。职业责任保险属于风险转移工具,并非执业风险的“兜底屏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因投保保险而放松质量管控、降低执业审慎义务。

这也带来一个关键问题:什么是“过失”,什么又属于“故意”?《实施办法》提出制定职业责任保险示范条款,并要求对执业活动中的疏忽、过失作出释义。同时,可以成立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对保险合同条款或者赔偿事项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专业意见。王民认为,未来理赔实践中,“过失”与“故意”的边界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特别是重大过失如何认定,还需要通过示范条款以及司法和理赔实践进一步厘清。

保险的作用不仅仅是出了问题以后赔钱。《实施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应建立市场化费率浮动机制,将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年限、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历史赔付记录等纳入定价因素。这一机制旨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提升业务质量,实现“奖优罚劣”,同时有助于保险公司科学厘定费率、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将更加直接地反映到保险价格上。行政处罚较多、涉诉较多、历史赔付情况较差,保险成本可能相应提高。王民认为,如果处罚、涉诉、赔付等信息能够充分共享,保险价格就可以成为反映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水平的一种市场信号。保险公司通过核保、定价和风险管理,相当于增加了一道外部约束,有助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更加重视审计质量。

当然,提高基本投保额度,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所有损失都能由保险覆盖。“保险提高的是赔偿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并不等于提供全额保障。面对一些索赔金额较大的证券案件,基础保额与实际赔偿责任之间仍可能存在差距。”王民说。

因此,《实施办法》落地只是第一步。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制定发布职业责任保险示范条款,同时完善沟通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工作协同,共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