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0 06:43:49
前瞻布局和发展未来产业,既关乎赢得未来的主动权,也关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产业根基。未来产业具有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特点,技术成熟度不高、风险图谱不明、商业闭环尚未形成,整体上培育周期长、不确定性高、市场风险大。针对未来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健全治理体系”的要求,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前瞻应对技术失控、伦理失范、数据滥用等新型风险”。以良法善治为未来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努力破除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正是落实这一重要部署的题中应有之义。
良法善治的重要功能在于科学处理好“放得活”和“管得好”之间的辩证关系,使之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既要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在未知领域勇于探索,又要守住安全底线,确保科技向善、造福于民,其关键在于构建包容审慎的制度体系和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形成完整流畅的治理闭环。构建包容审慎的制度体系,目标在于确立良法,制定符合颠覆性创新与未来产业发展规律的规范体系,为技术迭代和风险控制提供制度依据;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目标在于实现善治,通过监管模式、工具、流程等方面的创新,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先看制度体系的优化。构建包容审慎的制度体系,要求采取复合型规范结构,形成“框架性法律+专门条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模式,各层次规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设立框架性法律,对基本原则、风险底线等重大事项予以规定,以此筑牢未来产业制度体系的基座。专门条例对应的是未来产业的各主要产业赛道,根据各类产业成熟度和内在特点的差异作出有针对性的行为指引和规范评价,有的放矢,因“业”制宜。技术标准、自律公约、合规指南等则是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软约束”形态对产业活动予以调整。未来产业发展充满高度不确定性,应当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方向性、主旨性、原则性、底线性的关键要素要在框架性法律中予以确立,非因重大事由或重要情势变更不予改变,为科技探索和产业主体提供稳定预期。专门条例、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及时根据产业技术变革灵活调整,确保相关规范紧跟技术迭代、实现同频共振,避免因僵化导致科技创新、新技术应用被束缚,错过产业发展黄金期。未来产业的技术路线、应用场景、商业模式都还未臻成熟,繁复多样的探索试错是常态。与之相适应,分层次的制度体系将试错机制设置在专门条例、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层面。一旦出现失误,可及时修改或废止,将试错代价控制在局部,降低未来产业发展的制度试错成本,有效协调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变”与“不变”的关系,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
再看监管方式的创新。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应有机整合各类监管工具,构建完备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前瞻应对各类新型风险带来的挑战。“一刀切”式的事先审批模式有可能扼杀创新,被动的事后追责有可能导致风险失控,危及公共安全。为在有效激励创新的同时预防风险,应当彻底改变“一劳永逸”的静态管控以及“事后诸葛亮”式的被动追责,全面贯彻动态监管原则,实时监测技术和产业发展变化及其影响,并据此同步调整监管范围和力度。首先,运用负面清单,列出涉及底线风险等属于“绝对禁止”范畴的事项,建立制度化的“禁入区”,在此区域之外,落实经营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重要原则,对清单外事项实行默认许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探索提供空间。其次,积极引入监管沙盒,在技术路线、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等尚处于孕育或萌芽状态的产业领域,建立受控应用场景,引导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入盒测试和验证。在监管沙盒中暂缓适用部分现有监管规则,意在使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新技术能够在特定的真实环境里被测试和验证,为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提供有效的真实用户反馈,加快技术迭代速度,促进未来产业成熟。再次,将触发式监管与监管沙盒的使用有机配套。事先设定观测指标和阈值,明确规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和处理措施,当运行安全风险上升到阈值时即自动启动响应程序,转入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审查通道,接受更为严格的安全处置,或者直接暂停、终止。这一监管规则的透明化设计,将以往多由监管主体相机裁量的干预用清晰的事前规则加以规范,明确启动风险监管升级的适用条件、运行程序,符合科学治理对公开、透明、清晰的要求,有助于稳定各方预期,打破“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总之,未来产业的发展由前沿技术的突破和成熟所驱动,但也离不开符合其发展规律的制度环境作保障。未来产业的全球竞争,既是科技的竞争,也是制度的竞争。公平透明、稳定灵活兼备的良法善治,充分彰显了中国之治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独特优势。各层级规范性文件各司其职,既紧跟技术迭代又严守风险底线;各类监管工具配套发力,既鼓励创新又科学风控,形成兼顾发展和安全的良好制度环境。这不仅有力推动我国抢占科技和产业制高点,也为我国不断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各方标准共建、规则共商、产业共促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吴元元 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