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密法治支撑美丽中国建设——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

本报记者 刘 瑾 2026-08-17 06:4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8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二部法典、全球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新境界。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法典共5编1242条,专设独立“法律责任”编,构建起民事、行政、刑事一体化追责体系,被定位为生态环保领域刚性“硬法”。近日,经济日报记者专访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解读法典责任制度的立法逻辑、规则边界、主体约束与监督路径。

记者:法典专设篇幅庞大的法律责任编,区别于以往环保单行法规,这套责任制度整体具备哪些独有特征?理解、适用这套制度应当遵循何种分析逻辑?

孙宪忠:所有法律均设置法律责任条款,但本法典责任规则体量更大、约束力度更强,是典型刚性立法,目的是落实以最严格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顶层要求。法典法律责任存在四大特殊性:一是责任类型全覆盖,完整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二是追责主体双向覆盖,既约束排污、破坏生态的责任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也重点规范各级政府履职责任;三是追责渠道多元,包含行政查处、群众投诉、民事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四是损害认定、因果关系、生态修复等规则,和传统民商事法律存在明显区分。执法、司法若错误适用责任规则,既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也会让法典立法目的落空。

认定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不能脱离两层基础法理逻辑。第一层是传统民法法律关系理论,围绕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责任五大要素展开,追责必须锁定特定主体、明确受损法益与违法事实,才能精准落实责任。第二层是公害侵权专属分析框架,包含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赔偿救济四项必备要件。法典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至1235条环境污染侵权规则并体系化升级,法典第1052条确立责罚相当原则,追责尺度匹配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第1053条明确污染、破坏生态致他人权益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均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全部追责工作的基础遵循。

记者:法典对“损害事实”、“损害之虞”、因果关系举证规则作出全新细化,相较民法典形成更强约束,这些制度将从哪些维度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为?

孙宪忠:传统民法基本上仅仅是对已经实际发生而且只是指向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进行法律规制,展开对侵权人追究责任的行动,本法典则大幅拓宽了损害认定边界。

在因果关系认定与举证层面,本法典规则比民法典更加刚性。传统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公害案件中普通群众不具备专业取证、检测能力。民法典第1230条已设置举证责任倒置,本法典第1053条则进一步固化无过错责任配套倒置规则:受害人无需举证行为人存在过错、排污行为与损害存在关联,全部举证义务归于行为人;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减免责任。行为人必须完整留存排污监测、治污运维全流程台账,否则将直接推定全责。

针对“损害之虞”,本法典第1079条创设生态保护禁止令,纳入法律责任章节,属于前置性干预措施。适用条件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污染行为,不及时制止会产生难以弥补的重大风险。当前条文表述较为笼统,后续需配套法规细化风险判定标准、厘清行政机关与法院认定权限、明确申请主体,行政管理机关适合作为优先申请主体。同时要明确,禁止令仅为中间措施,下达后必须跟进立案、追偿、生态修复等终局处置。

记者:法典明确民事、行政、刑事复合追责机制,同时划分政府双层责任体系。从产业发展、地方招商视角,如何理解针对不同主体的刚性约束规则?

孙宪忠:生态污染行为会同步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行政管理秩序与社会公共生态利益,因此法典允许三类责任叠加追究。同时,该规则杜绝“以罚代赔、以罚代修复”。企业缴纳罚款、罚金后,仍需优先赔付群众损失、落实生态修复。

法典将政府责任列为法律责任核心内容,分为两层权责。第一层是法定管理责任,法典第8条确立属地负责制,各级政府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负责,产业规划、招商引资、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均属于法定履职内容,地方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不能单纯依靠降低环保门槛吸引产业项目。第二层是履职失范惩戒责任,一方面依据第1061条,地方政府履职不力、辖区生态持续恶化,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依据第1076条,检察机关发现政府、监管部门违法履职或不作为,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由此产生的生态治理、修复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从制度上约束粗放招商模式。

记者:法典规定了多元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设置行政执法、司法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多条追责路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如何区分应对?

孙宪忠:法典确立三类核心责任承担方式,适用场景各有区分。一是损害赔偿,用于弥补群众人身、财产损失,衔接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规则,针对故意排污、蓄意破坏生态行为加重赔付;二是生态环境修复,属于环境责任标志性方式,法典第1065条要求行为人优先消除污染、原地修复,无法原地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不得仅以资金赔付替代生态工程;三是行政罚款,针对违法排污行为本身,无需实际损害发生即可作出处罚,侧重日常行为震慑,三类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制度是整部法典贯彻实施的核心抓手。对市场经营主体而言,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赔偿优先、生态修复义务、禁止令前置干预等规则,全面抬高环境违法综合经济成本,短期需要完善环保台账、预留环境风险准备金、优化生产治污配套;长期能够依靠绿色合规规避巨额赔付、行政处罚、司法追责风险,享受绿色信贷、产业扶持政策红利。对地方政府而言,双层属地责任体系倒逼重构招商引资评价标准,摒弃粗放式发展路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监管、司法机关唯有精准把握法典法律责任各项刚性规则,才能依托法治化制度统筹高水平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以严密法治支撑美丽中国建设。(经济日报记者 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