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30 21:27:23
为推动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民政部令第85号公布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团体的整体效能,直接影响行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落地实效。
近些年,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助力社会团体汇聚专业资源、延伸服务触角、联系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其规范管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余永龙介绍,从行业发展看,部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机构设置、负责人选用、财务管理、印章使用、重大活动开展等关键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管理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红线不够清晰,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刚性约束不足,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不够细化;从实践需求看,随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形态更加丰富、业务场景更为多元,对存量机构合规运行、日常活动全流程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更具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为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此次发布的《办法》针对以上问题,用29条措施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则进行系统性重构。其中,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开展活动、负责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属于独立法人,全部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社会团体承担,突出强调社会团体对所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并据此进行一整套制度设计,以解决当前一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虚化、监管悬空、权责脱节的问题。
为了推动社会团体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转变,余永龙表示,新办法压实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要求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纳入本团体内部治理体系,做到“三个必须”:必须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项制度体系;必须重点加强财务和印章管理,做到收支统一核算、账户统一管理、印章统一使用,切实做到“设立必管、管必到位”。(经济日报记者 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