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5 10:42:50
2026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7月25日,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携程停止违法行为并全额退还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处以罚款35.21亿元,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同时要求其进行全面整改。这是我国在线旅游平台服务领域首起反垄断执法案件,对规范在线旅游平台服务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酒店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彰显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携程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携程通过给予“特牌”酒店流量倾斜、权益支持等激励手段,诱导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线上房源全部在携程平台销售,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对“金牌”“无牌”酒店强制要求“全网最低价”,并利用“调价助手”“比价系统”等技术工具调整酒店价格,辅以流量限制、“摘牌”、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惩罚措施监督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酒店商家经营自主权和自主定价权,将损害行业创新机制,最终损及消费者整体福利。
经全面调查取证,总局依法作出包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次处罚严格遵循《反垄断法》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幅度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持续时长及当事人整改配合情况,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彰显了反垄断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权威性。
二、行政处罚决定释放常态化强监管信号,明确平台经济法治底线
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从阿里巴巴、美团“二选一”案,到知网独家合作与不公平高价案,再到此次携程垄断案,反垄断执法持续发力、稳步推进。这一系列重大案件的查处,是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系统性治理。
对携程的处罚,传递出三重明确的常态化强监管信号。其一,常态化监管不存在行业例外、规模豁免。在线旅游平台服务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细分领域,统一适用反垄断法治规则,不存在法外之地。其二,技术手段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挡箭牌”。携程利用“调价助手”等技术工具实施违法行为,说明技术的复杂性不会成为监管盲区,任何以技术为名行限制竞争之实的行为均将依法受到规制。其三,变相独家合作同样构成违法。相较于早期平台经济领域简单、直接的“二选一”独家合作要求,携程采取激励性、惩罚性等措施变相强迫、诱导商家接受独家合作条件,手段更为隐蔽,但仍在反垄断执法约束范畴之内。反垄断执法将持续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底线,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激发平台经济创新活力
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的监管理念。平台经济的本质是连接与协同,其价值在于通过开放生态赋能中小企业、服务广大消费者,绝不允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他性行为,将开放的互联网变为“封闭花园”。公平竞争是创新发展的前提,市场无法自行有效遏制垄断行为,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精准发力,为市场主体划清行为边界。
处罚决定不仅要求携程停止违法行为,更责令其全面整改。优化流量分配机制、加强内部合规建设等相关整改举措旨在修复市场竞争秩序,构建公平透明的平台规则,引导平台企业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和服务升级。规范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规范的目的。通过反垄断执法,释放被抑制的创新潜力,推动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行政处罚决定有助于整治平台内卷,推动产业高质量共赢发展
当前,部分平台经济领域“内卷式”竞争现象突出。企业不聚焦于技术创新和服务优化,而是通过价格战、流量封锁等手段争夺存量资源,导致行业整体利润下滑、创新动力不足、生态持续恶化。携程垄断案中,酒店商家被迫接受多种“霸王条款”和价格操纵,正是这种“内卷式”竞争的缩影。
反垄断执法正是要打破低水平竞争循环,推动行业从内卷走向共赢。通过解除独家合作,酒店商家可多渠道布局,依据自身服务品质、淡旺季自主灵活定价;通过禁止价格操控,市场价格机制得以恢复,消费者获得更多、更优选择;通过规范流量分配,让优质服务商获得合理回报,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得以提升。这不仅有利于酒店、消费者,也有利于平台自身。当竞争回归质量与创新,平台才能真正构建核心竞争力,实现与商户、用户、社会的多方共赢。
在规范中焕发活力,在公平中实现繁荣,反垄断执法将持续深化平台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推动行业从“内卷式”竞争走向高质量发展。这是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要求的切实行动,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作者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宁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