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观平:与时俱进优化电商法治环境

□ 金观平 2026-07-24 06:28:36

为更好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电子商务法,意在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事关众多网络经营主体、灵活就业人员和亿万网络消费者利益,备受社会关注。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对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子商务新业态、技术应用新场景不断涌现,电子商务法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电商新就业群体纳入保障治理体系;针对新业态平台经营者,如直播电商、社交电商、智能电商等,明确按照其所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承担相关义务。此外,规定如果平台将法定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那么双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型企业是近年来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往往体量巨大,若产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特别恶劣。为此,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将部分定额处罚的上限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新增比例罚机制,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和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最高可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实施处罚,大幅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

强化刚性处罚的同时,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创新监管举措,新增暂停新用户注册、特定品类停业整顿等措施,精准实施处罚惩戒,避免全面停业整顿影响企业经营。修改后的电子商务法将从立法层面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引导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从“流量至上”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卷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在全球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已成为推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之一。本次修法还将顺应当前电商国际形势,构建起攻防兼备的法律规制体系,推动电子商务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同国际相通相融,为我国电商出海营造更加友好的国际环境。针对损害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外国实体,可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或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为国内企业、产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作者:金观平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