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0 08:31:05
新就业群体是伴随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成长起来的劳动者大军,在促进就业创业、方便群众生活、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要看到,这一群体的用工关系较为复杂,给权益保障带来挑战。
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最显著的特征是去劳动关系化。传统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多发生在相对固定的单位、岗位和场所,用人单位、劳动时间、工资支付和管理责任较为清晰,各项法定权益有稳定依托。而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情况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较为复杂。据统计,在全国法院审结的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中,劳动争议集中于劳动关系认定、职业伤害赔偿以及报酬支付等方面,这反映出新就业群体的用工管理亟待规范。
一是劳动报酬和休息权。一些平台的收入规则由基础单价、距离补贴、时段奖励、好评奖励等构成,计算方式复杂、调整频繁,劳动者难以准确判断收入预期。人社部相关指引已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包括累计接单时间,并适当考虑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等因素确定的宽放时间。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因此,对新就业群体的休息权保障,不能仅停留在“让劳动者自己选择”的层面,需把平台系统的派单机制、考核机制和工时机制一并纳入治理。
二是社会保障。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群体的工作场景流动性强,叠加交通风险、天气风险、劳动强度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容易遇到责任主体难认定、赔付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近年来,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逐步推进,目前已累计参保超2700万人。但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平台就业者普遍参保率较低,亟须健全符合新就业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三是算法。订单分配、计价规则、时长预估、考核奖惩等影响薪酬的关键因素,多由算法驱动。算法虽能提高供需匹配效率,但如果规则不透明、目标设置不合理,就可能把效率压力层层传导给劳动者。长期以来,算法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由平台企业单方主导,劳动者缺乏知情权,容易陷入“技术黑箱”的被动境地,如超时劳动、不合理扣款等问题,多与算法设计相关。需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新就业群体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
今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专门就“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从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强化合法权益保障、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和完善监督管理四个方面作出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把顶层设计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的制度安排。
第一,以用工事实判断权利义务。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社会保险、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责任。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但接受企业劳动管理的,也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报酬、休息、安全、申诉等基本权益,不能以合作、承揽、个体经营等名义弱化平台和合作企业责任。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更加注重实际劳动管理、工作任务指派和责任承担。
第二,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平台企业应以清晰、易懂、可查询的方式公开订单分配、报酬计算、时长预估、考核奖惩等关键规则。涉及劳动者重大权益调整的,应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意见,开展风险评估,避免单方面调整规则、压低单价、提高劳动强度。建立申诉复核和人工纠偏机制,对交通管制、恶劣天气、商家出餐延迟、小区通行受阻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影响,谨防以超时即罚、投诉即扣等简单化做法侵害劳动者权益。
第三,健全多元协商和纠纷化解机制。新就业群体分散流动,仅靠个体维权难以解决普遍性问题。需建立健全涉新就业群体权益重要事项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将协商结果向群体公开。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属地社区作用,围绕抽成比例、计件单价、职业伤害处理等高频事项完善监督管理。对扣款、封号、事故赔付、工资结算等纠纷,完善线上申诉、一站式调解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让新就业群体遇到问题“找得到门、说得上话、解决得了”。
第四,加强部门协同和责任闭环。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涉及人社、市场监管、网信等多个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对不合理收费抽佣、不公平分配流量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让用工责任更加清晰、算法运行更加透明、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