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谁之过?最高法明确!

李万祥 2026-05-06 22:00:17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共12条,其中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

日常生活中 “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是人之常情。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