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6 22:00:02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司法解释共12条,其中对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作出规定。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