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订市容管理条例新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商瑞 2026-03-29 16:36:21

3月27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章。专章对农村地区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治理作出整体性、系统性制度安排,填补了立法空白。

旧版《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20余年,难以适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新期待。新修订《条例》为依法解决群众身边环境卫生问题,切实改善城市容貌、净化公共空间,满足人民群众对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生活环境向往。《条例》共六章78条,包括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同治理等内容。

《条例》新增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章, 明确天津市和相关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组织推动力度,持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标准,建立健全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对乡村容貌管理、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环卫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等作出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说,新修订的《条例》全面对标对表国家城乡融合发展总体要求,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从城市向农村延伸,从重点区域向城乡全域扩展。《条例》从立法层面补齐村容村貌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短板,强化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制度措施。

天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温武瑞说,我们将近两年监督实践中,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宽松软”、管理精细化不足、共治氛围不浓等突出问题,作为此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打出一套法治保障的“组合拳”。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党组书记、主任胡学春表示,对照《条例》要求,城管部门将加快完善市容环卫、户外广告、景观照明、公共设施管护等领域的配套标准,把“绣花式”管理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操作的具体指标。同时突出重点区域治理,聚焦次支道路、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开展常态化整治,着力解决环境脏乱、设施破损、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